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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南方信元债券C: 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4-12-21 04:27:59 作者:admin 点击:

  半岛编号:银【】字/第【】号

  托管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2

  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12

  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25

  第十条信息披露----------------------------------------------------27

  第十一条基金费用--------------------------------------------------29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1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34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37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8

  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39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39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39

  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40

  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40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4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投资股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半岛、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半岛。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发出时间为准。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半岛,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相关风险揭示详

  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

  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

  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

  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

  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

  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2】小时,作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

  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但基金托管人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仅对

  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进

  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对指

  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空缺导

  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指令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指令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1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在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基金托

  管人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交易单元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2个小时的指令处理时间,当日

  人过错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

  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

  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原因导致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

  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

  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约定交收日

  中午12: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查收资金是否到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

  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基金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净值,并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基金托管人负责核对收益分配方案的总金额与划款指令金额一致,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本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

  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是,如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以免费查阅半岛。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验资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

  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且

  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

  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

  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

  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

  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

  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

  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政信函

  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人签

  收日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基金管理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基金管理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

  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半岛,则须以书面方式告

  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的《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信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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